宝宝的人生第一证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
亲爱的准爸爸、准妈妈们,你们好!
恭喜你们即将添新宝宝了,你们知道吗?宝宝人生的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12)96号文件)已于2012年6月2日起实施,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中的相关规定告知,请提早做好申领准备:
一、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婴儿母亲亲笔、如实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母姓。
三、在签证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母亲携带《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婴儿父母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在婴儿出生30日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落户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误信息,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包括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为了宝宝的合法权利,请及时申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
祝你们全家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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